1.问263:灭火器如何进行检查及维修?

2.灭火器的维护和保养有明文规定吗?

3.灭火器维修属于什么经营范围

灭火器维修管理平台,灭火器维修管理电脑系统

灭火器年检是一种对灭火器维修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灭火器的安全周期为12个月,超过期限必须进行维修保养。因此,用户购置灭火器仅是开始,配置使用灭火器大量的工作还是在每年的检测、维修和保养。

一、干粉灭火器年检期限是多少

1、干粉灭火器五年一检。在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干粉灭火剂的有效期是5年,干粉灭火剂的更换期为1到2年,通常灭火器在重新充装时,维修单位都会贴上灭火器的年检标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二、灭火器的种类有哪些

灭火器的种类如下:

1、二氧化碳灭火器;

2、泡沫灭火器;

3、干粉灭火器;

4、清水灭火器;

5、1211灭火器;

6、气溶胶灭火器;

7、水基型灭火器。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问263:灭火器如何进行检查及维修?

近年来,一些火灾事故暴露出在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等环节存在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建筑工程未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造成配置总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选择的灭火器类型不适合被保护对象,特别是在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的场所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使用单位对灭火器维护保养制度不健全,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措施不落实,造成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损严重,甚至失去效能;三是对员工使用维护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造成一些初起火灾虽被及时发现,但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或因灭火器失效,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灾;四是部分消防产品维修单位,特别是不具备维修资质的单位不按维修规程进行灭火器维修,维修后的灭火器质量得不到保证。上述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必须切实加强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监督管理。

一、将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范围,并作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之一。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时,对缺少灭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将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灭火器配置必须符合规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配置灭火器。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厂区内保护对象是固体可燃物的,其场所配置的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须是ABC型。

二、将灭火器使用维护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和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至少每季度对灭火器进行一次状态检查,并将灭火器检查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对检查发现损坏的、使用过和到维修年限的灭火器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使用和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灭火器达到报废规定年限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的灭火器。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于1994年即下发通知规定非必要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在用的1211灭火器则使用到报废年限为止。

三、使用单位应组织全体员工接受灭火器使用操作和维护的培训。使用单位适时组织灭火器使用维护培训和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使用和维护灭火器,能够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使用单位应保存培训和演练的记录,使用单位从事灭火器检查、维护、管理的相关人员应掌握灭火器产品的质量识别方法。

四、严厉打击灭火器维修领域中的假冒伪劣行为。维修灭火器必须严格执行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中的技术规定,灭火器筒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灭火药剂必须全部更换。2001年8月起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维修实施合格标识管理,规定凡在江苏省境内维修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筒体显著位置贴上“江苏省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灭火器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灭火器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维修(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可在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局域网或互联网www.js119.com上查询)。对非法或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查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罚款。对已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证书的单位,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以及擅自分包、转卖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或者异地开展维修业务的,及时予以查处。同时,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使用领域灭火器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质量有异议的灭火器可抽取样品送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一经检验不合格,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在用的灭火器性能安全可靠。

附件一:灭火器维护管理内容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使用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要将检查灭火器有效状态的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

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

附件二:灭火器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

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后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根据灭火器的性能特点,具体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规定如下表:

报废/维修年限 种类 报废年限 (年) 维修年限

距生产日期满(年) 以后每隔(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0 2 2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2

手提式/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3

手提式/推车式1211灭火器 10

手提式/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8 2 1

手提式/推车式水型灭火器 6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8

附件三: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样式

配置部位 危险等级 火灾类型 灭火器类型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报废年限 维护责任人

规格型号 灭火器编号 每年度灭火器功能检查纪录(是否良好) 灭火器维修合格标示编号记录 报废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原因 时间

检查人员 或维修单位

检查或维修时间

附件四:状态卡样式

编号( ) 年度状态卡

季度 压力 是否 正常 性能 是否 有效 检查 人员 签名

附件五:灭火器材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A类火灾 每具灭火器材最小灭火级别 5A 5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 10 15 20

B类火灾 每具灭火器材最小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m2/A) 5 7.5 10

配置增减数量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设有消火栓的,可以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以减少70%。 可燃物品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设置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材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勾、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5米。

附件六: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米)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A类火灾配置场所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B类火灾配置场所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25 30

附件七:灭火器类型的选择

扑救A类火灾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灾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附件八:灭火器产品质量识别方法

一、灭火器的销售

灭火器生产者必须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销售者应将上述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不能提供上述技术资料的不准销售。

二、灭火器标识

无法识别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的灭火器必须报废。维修后的灭火器筒体上应贴有维修单位的一次性激光防伪维修合格标识,标识应贴在灭火器生产厂家铭牌的背面筒体上。维修合格标识上的维修者的名称、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维修日期等内容应清晰。每次的维修铭牌不得相互覆盖;

三、外观结构

1、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2、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绿区为设计工作压力值),否则应充装驱动气体;

3、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否则应予以更换;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否则必须更换;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采用压把式阀门;

8、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隙喷射机构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9、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10、简易式灭火器不得重复灌充维修。简易式灭火器是指充装量小于1kg并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贮压式灭火器。

四、灭火剂质量

将灭火器进行间隙喷射,按以下简单方法识别灭火剂的质量。

1、1211灭火剂在常温下应为无色、无味,喷出后立即气化,若喷出后有异味、不能气化该灭火剂为不合格;

2、BC(碳酸氢钠)干粉一般为白色、ABC(磷酸铵盐)干粉通常为淡**,喷射出的粉末精细无杂质,将喷出的粉末进行充分加热后留有较少残留物;

3、二氧化碳灭火剂由于比空气重,喷出后能在地面形成云雾状;二氧化碳灭火剂应有较高的纯度,将灭火剂喷洒在干净的白布上,使其在白布上形成干冰,待干冰升华后,观察有无油渍斑点。

灭火器的维护和保养有明文规定吗?

(1)灭火器生产厂家应当提供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的说明及维修手册。每具灭火器应提供一份使用者手册,其内容应有灭火器的安装、操作以及维护保养的说明,警告和提示。对灭火器的维修及再充装应提示阅读生产厂的维修手册。

生产厂应为每种类型灭火器备有维修手册,当有要求时应可以附送。并且其内容应有必要的说明、警告以及提示,维修时对设备的要求和说明;推荐维修的说明。同时应有易损零部件的数量、名称。对装有显示内部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还应指明装在灭火器上的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压力;若用高压气瓶作充装压力,还应说明应使用调压阀等。

(2)灭火器的功能性检查及维修应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检查。单位应当至少每12个月组织或者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灭火器的检查按照表2-4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而特殊场所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4 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表2-5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3)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灭火器维修属于什么经营范围

我有广东省的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DB44号

不知道别的省有没有这样的文件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为了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维修的监督管理,确保维修后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外省同类标准、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及相关资料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小平、沈奕辉、肖裔平、陈映雄、钟伟桐、伍建许、冯松、徐育才。

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64 工业氮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351.2 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T 4351.3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经灭火器制造商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有经验的,能够按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的人员 。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有效灭火和安全操作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或更换部件、灭火剂的过程。

3.3 工作压力 service pressure

按额定充装和加压的灭火器在20℃环境中放置18h后的内部平衡压力。

3.4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灭火器受压部分水压试验时加压的压力。

3.5 灭火器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for fire extinguisher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和对维修质量管理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6 灭火器维修能力 capacity for fire extinguisher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的能保证维修后灭火器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合格的能力。

3.7 水压气法 method of water press gas

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从储存气瓶充装到灭火器中的方法。

4 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见附录A)和灭火器维修能力。

4.1.2 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人员应是有资格的人员。

4.1.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进行维修:

a) 灭火器有零部件缺失;

b) 灭火器铭牌、标志不完整清晰;

c)灭火器保险销和铅封不完好;

d)灭火器筒体有锈蚀、变形现象;

e) 灭火器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

f) 灭火器喷射软管不畅通、有变形和损伤;

g)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有变形、损伤;

h) 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i)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有变形、变色、裂纹或断裂;

j)灭火器有泄漏;

k)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指在绿区;

l) 行驶机构有严重变形、卡阻及车架开裂现象;

m) 其他需要维修的情况。

4.1.4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按照GA 95的要求进行灭火器的维修或报废。

4.1.5 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采用加热或水压气法充装。

4.1.6 维修后的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应符合GB 4351.1、GB 4351.2或GB 8109要求。

4.2 维修程序

4.2.1 灭火器维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灭火器筒体逐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e)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f)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规定进行灭火剂再充装,并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g)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标识;

h) 整理维修记录。

注:不同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的维修程序详见附录B。

4.2.2 注意事项

4.2.2.1灭火器维修时:

a) 在拆卸灭火器前,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且要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b) 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应清理干净,防止混杂污染;

c)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维修时,贮气瓶应释放完二氧化碳,对贮气瓶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二氧化碳、并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4.2.2.2 充装灭火剂时:

a) 所有可再充装型灭火器需换灭火剂时,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再充装;

b) 在进行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c) 充装后,应对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贮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

d) 水基型灭火器应按照制造商铭牌或说明书的要求用近期出厂的同一型号灭火剂进行充装;

e) 应使用灭火器铭牌上指定的灭火剂;

f)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g)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h) 喷射过的灭火器中剩余的干粉不得再次使用(除使用封闭回收、贮存系统外,且在充装前,应对干粉灭火剂进行检测);

i) 进行五年期维修或做水压试验的灭火器应排空;

k)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瓶体内干燥;

l) 从卤代烷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卤代烷1211回收系统。取出的卤代烷1211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m) 用于计量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n)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内部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充压时应用异径接口与灭火器阀门连接,所设置的调压源在调压到高于灭火器工作压力0.5MPa时,方可用于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充压;充压时不能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o) 工业氮、二氧化碳(99%)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才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

p)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件。

4.2.2.3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中6.10.4.7或GB8109中6.10.4的规定。

4.2.2.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充装压力相一致。

4.3 报废

4.3.1 报废灭火器,应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在灭火器筒体或钢瓶上打孔,并应有明显标志。

4.3.2 在维修过程中,当灭火器钢瓶或筒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a) 母材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b) 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

c)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

d) 灭火器被火烧过;

e)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大于3%;

f) 灭火器按国家规定应报废的。

5 试验方法

5.1 水压试验

5.1.1 一般规定

5.1.1.1 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应进行水压试验。

5.1.1.2 进行水压试验操作的人员应是有资格的人员。

5.1.2 试验时机

5.1.2.1 灭火器维修时对灭火器的筒体、器头等承压部件应进行水压试验。

5.1.2.2 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软管组合的水压试验可与该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同时进行。

5.1.2.3 用于贮存惰性驱动气体的高压贮气瓶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水压试验周期不应超过5年。

5.1.3 试验压力

5.1.3.1 灭火器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5.1.3.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的压力为10.0MPa,其它各类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的压力为2.0MPa,保持30s。

5.1.4 试验程序

5.1.4.1 将灭火器内部压力泄空,按顺序拆下喷嘴(或喷管)、器头,清洗各部件。

5.1.4.2 将被试筒体注满水,筒口螺纹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30s,筒体不得有泄漏和明显的变形。

5.1.4.3 对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将灭火器软管组合一端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排尽管内气体后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30s,软管组合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5.1.4.4 试验标识: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应有相应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试验年月、检验员代号、试验压力值。软管组合不要标识。

5.1.5 灭火器筒体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GB/T9251规定进行筒体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5.2 气密性试验

5.2.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50 -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5.2.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6 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分为灭火器维修条件的检查规则和维修灭火器质量的检验规则。

6.1 检查规则

灭火器维修条件的不符合项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两类。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附录A.1、A.2、A.3、A.4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 附录A.5、A.6中出现一项以上(不含一项)严重不符合项;

c) 附录A.5、A.6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一项以上(不含一项)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

d) 附录A.5、A.6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三项以上(不含三项)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

6.2 检验规则

6.2.1 检验分类

维修灭火器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规定进行的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检验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1 外观质量检查 △ △

2 标志 △ △

3 水压试验 △ △

4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检验 △ △

5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 △

6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 △

7 操作机构检查 △ △

8 常温喷射性能检查 △ △

9 灭火剂质量检验 △

10 振动试验(手提式灭火器) △

11 结构检查 △

12 灭火试验 △

注:1.“△”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2.灭火试验的灭火级别按灭火器标志中的规定进行。

6.2.2 维修检验

6.2.2.1 维修后的灭火器应附有维修合格标识。

6.2.2.2 灭火器维修检验按批抽检,检查方法及判定按GB4351.3或GB8109的规定。

6.2.2.3 灭火器维修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6.2.3 维修能力检验

6.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a)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 维修单位厂址变更时;

c) 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d) 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e) 正常维修满一年时;

f) 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3.2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6.2.3.3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的样品从经过灭火器维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4 检验结果判定

参照GB 4351.1、GB 4351.2、GB 4351.3及GB 8109中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判定。

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的灭火器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确保能够实现维修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每具维修后的灭火器都应贴有一个维修标识,其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图1的要求:

图1

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印红色,内框线粗0.2mm,印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7.3 维修标识应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维修标识不得置于灭火器的正面。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灭火器维修条件

A.1 维修厂房

A.1.1 维修厂房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0m2。

A.1.2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充气室、仓库,维修场地应设有组装区、灌装区、气密试验区、质检区,布局应合理。

A.2 维修设备

A.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2.2 维修设备包括:灭火剂灌装机、驱动气体灌装机、烘干设备、清洗设备、拆卸设备、组装设备、报废设备、灭火剂回收设施。

A.3 检测设备

A.3.1 检测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3.2 电动或手动水压试验机不少于1台。并配置0~4MPa,0~40MPa压力表各不少于2块,其精度不得低于1.6级。试压夹具应满足维修要求。

A.3.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1套(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3.4 恒温气密试验装置1套和高温气密试验装置(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4 计量器具

A.4.1 计量器具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4.2 计量器具包括;

a) 衡器数量和量程应满足维修品种要求,精度不低于1%,其中案称最小刻度为5g;

b) 游标卡尺不少于1个,精度为0.02mm,规格为0—150mm;

c) M8×1、M10×1、M16×1.5、M30×1.5、M45×1.5、PZ25.4、PZ27.8螺纹规各1套(公制螺纹中,内螺纹规精度不低于7H,外螺纹规精度不低于8g);

d) 秒表不少于2块,精度不低于±0.2S;

e) 量杯2个(用于水基型灭火器维修,满足灭火剂配比要求);

f) 温度计1个,温度计量误差±1℃(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4.3 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并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A.5 有资格的人员的培训与操练

为确保维修灭火器的人员是有资格的人员,可采用以下方法使操作人员称职。

A.5.1 操作人员接受制造商的上岗专业技术培训和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术培训推荐课程的时间至少为24小时。在培训结束时,操作人员参加考试并能通过。

A.5.2 专业技术培训课程由制造商管理。

A.5.3 操作人员专业技术再培训每2年需至少1次。维修企业应具有技术、质检、试压、充装等人员,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各种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职责、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A.6 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控制

A.6.1 应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

A.6.2 维修现场应能获得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流程图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气、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

A.6.3 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A.6.4 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技术、质量、规程、法规等。

A.6.5 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

A.6.6 维修记录应包括表1规定进行的检验项目、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和钢瓶序列号,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A.6.7 维修单位每年应对关键元器件、材料、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A.6.8 维修单位应保存测量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设备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A.7 灭火器维修条件不符合项的判定细则见表A1

表A1

项号 条款号 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 严重不符合项

1 A.1.1 实用面积大于60m2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实用面积少于60m2

2 A.1.2 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 没有区域划分的

3 A.2 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4 A.3 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5 A.4 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6 A.5.1 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但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少于24小时或培训结束后操作人员未通过考试合格 未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7 A.5.2 专业技术培训课程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需要 专业技术培训课程不是制造商管理的

8 A.5.3 对本岗位职责、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 未按期进行再培训;未经专业技术培训无证上岗的

9 A.6.1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标准、产品结构图

10 A.6.2 维修现场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11 A.6.3 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未建立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12 A.6.4 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 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档案

13 A.6.5 档案不全;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 维修记录内容不全;未保存维修记录或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虽已建立但不执行

14 A.6.7 对供货方的评定记录不全 未对供货方进行评定

15 A.6.8 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有的设备校准状态未得到识别 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设备校准状态未得到识别

注:项目按照条文内容划分。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手提式灭火器维修程序

B.1 在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为区分将要进行的不同的维修程序,特在下面列出灭火器的类型编码:

类型1:贮压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2:贮压式灭火器,以干粉、洁净气体或卤代烷1211作为灭火剂。

类型3:贮气瓶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4:贮气瓶式灭火器,以干粉作为灭火剂。

类型5:二氧化碳灭火器。

B.2 除应符合4.2中的规定之外,手提式灭火器的维修符合表B1中的要求。

表B1

序号 维修程序 灭火器类型

1 2 3 4 5

1 检查并确认压力显示装置(如果已安装)能正确地读出灭火器的内部压力,或在未安装此装置之处能确定内部压力正常。如果灭火器的内压损失大于百分之十,或如果不到百分之十,但已超过制造商所定的最大值,请参照制造商的要求,并做出妥善的处置。 △ △

2 检查灭火器筒体外观上是否有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有轻微腐蚀或不严重的损伤,则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果腐蚀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损伤,则须报废。 △ △ △ △ △

3 称灭火器的质量(按制造商的要求带有或不带有操作机械),或用其它的适用方法去检查灭火器内是否含有适量的灭火剂,并将第一次投入使用时的灭火剂量与目前所含的量相比对。 △ △ △ △ △

4 检查喷嘴和软管(如果配备),如果有必要,要进行清洗。如果有磨损或其它异常状况时,应采用相同的品种和规格进行更换。 △ △ △ △ △

5 在拆除灭火器操作机构时,应检查操作机构及喷射控制装置(如果配备)是否动作灵活。若有必要,要对其进行清理、矫正或更换。按制造商的要求,用润滑剂来保护可移动部件及螺纹,以防腐蚀。 △ △ △ △ △

6 打开灭火器,或拆下喷头组合,拆下贮气瓶。 △ △

7 (水和添加剂,或只是泡沫灭火器):把液体倒入一个洁净的容器内。如果已明显变质,可参考制造商对特殊产品的要求,倒掉这些液体,并把制造商指定的液体充装进灭火器。如果泡沫液或添加剂是加入隔离容器中,则应检查其有否泄漏。如有泄漏,应拆除此容器,用新的容器替换后,再加入液体。 △ △

8 清洁灭火器的内部和外部,检查灭火器筒体的内部和外表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有轻微腐蚀或轻度损伤,则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若有严重腐蚀或其它严重损伤,则须报废。 △ △

9 检查贮气瓶外部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贮气瓶上有腐蚀或其它损伤,则需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贮气瓶。称量贮气瓶并检查其中的充装介质量是否与瓶上所标相符。若贮气瓶的内装量少于所标明的最小量,或有泄漏之处,应将其拆除,或按制造商的要求用另一只瓶来替换。 △ △

10 如有必要,要清洁并让空气通过帽(器头)内的通气孔(或其它通气装置)。 △ △

11 检查分支管(如果使用)上的喷嘴、过滤器(若配有)及内部喷射管和通气阀门,如有必要,应对其进行清洁。 △ △ △

12 清洁并检查喷嘴、软管及内部喷射管,让空气通过以防堵塞。如有必要, 应对它们进行矫正或更换。 △

13 检查所有垫圈、膜片和软管,如有损伤或变形,应更换之。如果软管系装于灭火器的底部并使用一个膜片的话,应予以更换。 △ △ △ △ △

14 检查灭火器内的干粉并确认其中没有可见的结块、粉团或外来杂质。以倒转、摇动灭火器的方式搅动干粉,但要确保干粉不外溢。若有任何可见的结块、粉团或外来杂质,且干粉不能自由流动,或有任何其它疑问,则倒掉所有的干粉,并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干粉再充装灭火器。 △ △

15 对于水和添加剂、或泡沫灭火器,则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再充装灭火器。 △

16 按制造商的要求重新组装灭火器。 △ △ △ △ △

17 检查灭火器喷筒、软管和阀门组合,如有故障,应予以清洁或更换。 △

注:“△”表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B.3 除表B1所规定的维修程序外,表B2中所述的维修程序均应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时间内进行。

表B2

序号 维修程序 灭火器类型

1 2 5

(5年)

1 完全喷空灭火器。喷射后,压力表(若配备)应显示零压力。压力指示器(若配备)将显示喷射后之位置。 △ △ △

2 打开灭火器,清洁内部并检查筒体内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灭火器有轻微腐蚀或损伤,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有严重的腐蚀或损伤,则须报废。 △ △ △

3 按正常程序,应检查帽(器头)内或阀门组合内的喷嘴、过滤网、软管、通气孔(或其它通气装置)及内部喷射管,若有必要,应进行清洁。 △ △ △

4 检查所有密封垫圈及软管(如配有)。如果有变形,应予以更换。 △ △ △

5 检查能拆卸的操作机构,若有必要,应进行清洁、矫正或更换。 △ △ △

6 对灭火器重新组装或再充装。见4.2.2.2 △ △ △

注:“△”表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灭火器维修属于消防工程经营范围。根据《消防安全知识》相关内容得知,消防工程经验范围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使用时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执照,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因此灭火器维修属于消防工程经营范围。